上海已启动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 上线运营30日内应备案
电商 上海已启动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 上线运营30日内应备案 电商 | 2017-02-06 21:37 上海已启动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 上线运营30日内应备案 倩倩

此项备案无任何收费。

  一鸣网2月6日消息:上海市网信办今日发布消息称,上海已正式启动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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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息指出,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的(ICP备案地或许可证申领地在上海的),应当向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此项备案不收费。对拒不办理备案、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违规经营情况严重的应用商店,将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据悉,该举措源自《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以及《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申请对象需持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表、主体身份证明、域名证书复印件、互联网应用商店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的服务协议范本、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者安全承诺书范本、互联网应用商店平台公约范本等相关材料报送至上海市网信办,此项备案无任何收费。有关备案结果,上海市网信办将在备案材料提交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各申请对象。

  

  网信办强调,开展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网、依法管网,落实《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夯实移动互联网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应用商店行业秩序的重要举措和关键环节。

  


  另附上海市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须知:

  

  一、设立依据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备案工作按照应用商店ICP备案地或许可证申领地划分。

  

  二、备案材料

  

  (一)材料目录

  

  1、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表

  

  2、主体身份证明

  

  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为法人的,提供单位有效证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等)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域名证书复印件

  

  4、互联网应用商店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的服务协议范本

  

  5、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者安全承诺书范本(内容可包含在服务协议中)

  

  6、互联网应用商店平台公约范本(内容可包含在服务协议中)

  

  (二)形式要求

  

  1、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主体为自然人的,则由负责人签字)。

  

  2、原则上每家单位汇总形成一套材料(无须装订成册),一式两套,报送至上海市网信办。

  

  3、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无须盖章)随纸质版一并报送。

  

  (三)接收方式

  

  邮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路315号1307室

  

  邮政编码:200030

  

  收件人: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咨询电话:64743030转2506

  

  电子邮件:wxbfgc@shanghai.gov.cn

  

  三、备案费用

  

  此项备案无任何收费。

  

  四、变更程序

  

  上海市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重新办理备案。已备案的应用商店在永久停止服务后30日内向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注销备案。

  

  五、备案结果

  

  有关备案结果,上海市网信办将在备案材料提交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各申请对象。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2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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