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限第一人”吴永宁坠亡案:花椒直播平台一审被判赔3万
直播 “极限第一人”吴永宁坠亡案:花椒直播平台一审被判赔3万 直播 | 2019-05-22 11:03 “极限第一人”吴永宁坠亡案:花椒直播平台一审被判赔3万 铭瑄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


一鸣网5月22日消息(编辑|铭瑄):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极限运动爱好者吴永宁家属诉“花椒直播”平台案作出一审宣判。

因认为“花椒直播”平台,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致其子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何某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



何某在起诉时称,吴永宁从2017年开始,在密境和风公司旗下的“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的徒手攀爬高楼等高度危险性视频,视频总浏览量超过3亿人次。2017年11月8日,吴永宁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落身亡。

何某认为,密境和风公司明知吴永宁发布的视频都是冒着生命危险拍摄的,拍摄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意外,但被告为了提高其网络平台的知名度、美誉度、用户的参与度等从而获取更大的盈利,未对吴永宁的行为予以告诫和制止,也未对其发布的危险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且吴永宁坠亡时,正处于和“花椒直播”的签约期内。

密境和风公司辩称,花椒直播平台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并不具有在现实空间侵犯吴永宁人身权的可能性,不是侵权行为。吴永宁上传的视频内容也不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其没有应当处理的法定义务。

同时,被告称其未指令吴永宁做超出其挑战能力或者不擅长的挑战项目,公司与吴永宁之间就花椒直播软件新版本的推广合作不是加害行为。

另外,吴永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极限挑战屡屡成功已声名鹊起,应认为其具有一定极限挑战的能力,被告并非明知或应知吴永宁不具备挑战能力而要求或放任他挑战,不具有主观侵权过错。

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空间的管理者、经营者、组织者,在一定情况下,其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亦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网络侵权的责任,但内容有别于传统实体空间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应仅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因此,本案被告密境和风公司应负有网络空间中对网络用户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花椒直播”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且该平台具有盈利性,与吴永宁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理应对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吴永宁上传“花椒直播”平台的视频大部分为高空危险视频,其攀爬及表演高空危险动作过程中未穿戴防护设备。被告曾经邀请吴永宁参与代言活动,可见其对吴拍摄视频内容的危险性是明知的,对可能造成的危险结果也是可以预测的。但被告未对吴上传的危险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被告也未对吴永宁进行安全提示,故对吴永宁坠亡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的这种审查义务应是在明知或应知上传的视频内容可能具有危险性,并可能会产生风险的情况下进行的“被动式”审查,而非主动审查义务,否则会苛以平台过重的审查义务,造成过高的运营成本,不利于行业发展。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该对吴永宁的坠亡承担相应的网络侵权责任,但吴永宁本人应对其死亡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被告对吴永宁的死亡所承担的责任是次要且轻微的,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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