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苏宁金融研究院 深度解读《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苏宁金融研究院 | 2020-06-22 11:21 深度解读《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星图金融研究院

未来融资租公司的注册和变更登记审核将更加严格,行业的集中度势必提升。

本文由公众号“苏宁金融研究院”原创,作者为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惕若,首图来自壹图网。


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管规则等进行明确。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融资租赁行业从此进入强监管时代,一场涉及逾万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与之前商务部制定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凸显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整顿,尤其是对存量企业中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公司的整顿,下文从四个方面对《办法》进行解读。



引导回归本源,规范经营行为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此次《办法》微调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明确禁止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等非租赁相关的业务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办法》列出了五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业务的负面清单: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办法》实施势必对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存量业务产生影响,部分业务模式面临变局,如部分从事汽车售后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以车辆不过户加上抵押登记的“回租”模式业务,在已有法院判例中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关系,往后这类业务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放贷。



限制租赁物范围,降低经营风险

 

《办法》对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提出四点要求:

(一)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权属清晰、真实存在;


(三)能够产生收益;


(四)不得是已设置抵押、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




它明确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范围为能够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排除了目前行业中存在的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者不能产生收益的公益性设施作为租赁物,这一点影响可能比较大,不少项目的结构可能面临调整。


同时,《办法》也留有灵活解释的空间,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视本辖区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融资租赁公司还能否继续以无形资产、金融资产作为租赁物暂时存疑,值得关注。


为降低经营风险,《办法》新增了业务监管指标,在租赁资产比重上,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上,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在承租人集中度管理上,要求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开展清理整顿,实施分类监管

 

针对当前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办法》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辖内企业清理规范工作,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3年过渡期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对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正常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


二是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名单。


三是对“失联”类等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纳入违法失信名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

 

《办法》规定,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监管谈话;融资租赁行业协会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


《办法》明确了银保监会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上的职责,具体的监管都在本地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有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而且,《办法》特别提出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融资租赁公司在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时,应事先报告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这意味着未来融资租公司的注册和变更登记审核将更加严格,行业的集中度势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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