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歌手》引发传播权纠纷 快乐阳光公司索赔185万元
文娱 《我是歌手》引发传播权纠纷 快乐阳光公司索赔185万元 文娱 | 2017-04-07 09:51 《我是歌手》引发传播权纠纷 快乐阳光公司索赔185万元 每人娱记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鸣网4月7日消息:海淀法院近日发布案件快报,因快乐阳光公司认为联想调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我是歌手》系列作品手机客户端下载服务侵犯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快乐阳光公司将联想调频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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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快乐阳光公司诉称,《我是歌手》是湖南卫视推出的全新综艺节目,自节目播出以来,创造了极高的收视及点击率,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快乐阳光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我是歌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联想调频公司经营的网站(网址:www.lenovomm.com)系国内最大的应用软件平台,拥有众多的用户群。经公证证实,联想调频公司开发的“乐商店”应用软件提供了“我是歌手第一、二、三、四季”手机客户端的下载服务,通过该手机客户端用户可以点播《我是歌手》。经查,联想调频公司未取得有效授权。


快乐阳光公司认为,联想调频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其公司造成了损害后果。因此,快乐阳光公司分别就《我是歌手》系列综艺节目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18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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